行为同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应如何处理?
发布于 8 年前 作者 凡叔 46 次浏览 来自 问答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的许多规定有重叠之处,而且法条未规定二者有冲突时如何适用,界限十分模糊。例如,甲的牛走失,被乙拾得,乙据为己有,将牛杀死后卖掉。按《民法通则》的规定,乙的行为属于恶意不当得利,完全可以由民法调整,但甲以故意损毁财物报案,公安机关是否要受理?实战中,如何对《民法通则》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区别适用呢?

1 回复

故意损毁财物,是指行为人出于泄私愤、报复等动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完整性的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但动机各种各样,一般是出于报复心理,而不是为了获取财物。根据你所说的情形,乙的行为不属于故意损毁财物的行为。对于有些行为,行为人不但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另外,如果乙与甲有仇,乙拾到甲的牛后明知是甲的,而故意杀牛,可以故意损毁财物处理。此时,乙的行为不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且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即按《治安管理处罚法》以故意损毁财物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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