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他人致使他人眼镜损坏,应如何处理?
一出租车追尾一捷达轿车,出租车乘客下车后,一拳击中捷达轿车司机眼部致轻微伤,并致使捷达轿车司机眼镜掉在地上摔坏(价值300元)。请问,是否可以对出租车乘客以殴打他人和故意损毁财物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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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乘客只有殴打他人一个故意,实施了拳击捷达轿车司机一个违法行为,造成该司机轻微伤和眼镜损坏两个结果,应当认定为殴打他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予以处罚,不应以殴打他人和故意损毁财物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对眼镜损坏问题,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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