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他人手机后丢弃,能否以故意损毁财物处理?
查获一起盗窃他人手机案件,嫌疑人甲与受害人乙是同学,双方有矛盾,甲交代作案动机是为了报复乙,窃走手机后甲将手机丢到了河里。部分人认为该案应定故意损毁财物,个人认为将手机丢到河里的行为是盗窃财物后的一种处分行为,应以盗窃定性为宜。是否正确?
1 回复
盗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为手段。本案中甲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将乙的手机窃走并丢到河里出于报复心理,是损毁财物的手段和方式,故本案应定故意损毁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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