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有这样的案件:事主到商店买东西,拿出100元钱交给店员。店员收下后趁事主不注意迅速将真币换成假币,然后将假币交还给事主,称“你给的是假钱”,要求换一张。事主就又给一张,再次被掉换,最多的被掉换了9张。后店员被查获。对此案的处理有几种意见:一是以持有、使用假币处罚;二是以盗窃处罚;三是以诈骗处罚。个人认为,以持有、使用假币处罚不妥,行为人持有假币是为了骗取或盗取被害人的钱财,应属于牵连行为。而诈骗是行为人向被害人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产生认识错误进而“自愿”交付自己的财产,最后导致财产损失。这一行为构造特征有严格的逻辑顺序,不能是先交付财产再产生错误认识,所以,在被害人出于买东西的目的而给第一张钱时,其并非被骗。而掉换假币的行为属于秘密窃取,所以此时应以盗窃处罚。而被害人在交付其余的钱时,是出于错误认识,故店员的后续行为应为诈骗。这种理解是否正确?如果是正确的,是否分别以盗窃和诈骗作出处罚,合并执行?还是从一重处罚?如果不正确,请告知正确的做法,并阐明理由。
我们倾向于以诈骗和持有假币分别处罚、合并执行。理由如下:诈骗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人错误认识的行为。诈骗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诈骗行为。财产处分包括处分意识与处分行为。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丧失,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这样就能较容易地区分诈骗与盗窃。盗窃与诈骗不易区分的情形,主要是这两种行为在作案时都会以欺骗手段为掩护和制造假象,所以,要区分它们就要看其目的是乘人不备地“秘密窃取”,还是欺骗性地“隐瞒事实真相”。这个案例中,店员称“你给的是假钱”要求换一张人民币,从而实现假币换真币。被害人出于买东西的目的而给第一张钱被换成假币与后面给的其余钱被换成假币的行为性质是相同的,都属于店员欺骗性地“隐瞒事实真相”,使得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以为自己的钱是假的,“自愿”地把假币收回,而不是店员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本案符合诈骗的客观要件,因此宜定性为诈骗。特别要说明的是,这里包含有两个行为被害人购买东西付钱是一个行为,钱被换成假币退给被害人是另一个行为。我们只要考虑后一个行为就可以了,前一个行为是民事行为,与后一个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店员持有假币很明显构成持有假币行为,所以以诈骗和持有假币予以分别处罚、合并执行;构成犯罪的,则应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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