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构成要件中的“经常性”在具体案件中如何运用证据认定?
发布于 8 年前 作者 凡叔 59 次浏览 来自 问答

夫妻结婚10年,儿子9岁,夫妻长期争吵,妻要求离婚,但夫不肯,遂后,夫不时在家对妻殴打。12月1日晚,夫持木棍打妻,儿子在房内只闻吵架声,妻报案后被鉴定为轻微伤。12月4日,夫再次以拳头和皮鞋打妻,此次妻没报案,儿子目击殴打过程。夫否认打妻。妻拒绝调解并要求依法处理其夫。请问,本案定虐待还是殴打、伤害?

1 回复

如有证据证明丈夫在家不时对妻子进行殴打,对于其长期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可认定为虐待,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不是经常性的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按故意伤害来处罚。

来源:互联网(仅供参考学习,建议咨询本地法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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