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中的“家庭成员”如何理解?
发布于 8 年前 作者 凡叔 57 次浏览 来自 问答

父母外出打工将10岁儿子寄养(每月给200元伙食费)在其大伯家,大伯也经常不在家,大娘看该侄儿不顺眼,经常不给其饭吃。被虐待人父母回来后看见儿子瘦弱且营养不良,要求公安机关处理。请问:(1)被虐待人算不算大伯家的家庭成员?(2)被虐待人没有要求处理(怕大伯不高兴),其父母要求,算不算被虐待人要求处理?

1 回复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第一项中的“家庭成员”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2)对于你提到的被虐待人的法定代理人要求处理的情况,可认为是“被虐待人要求处理”,但为保证孩子的健康成长,应尽量依法调解处理。

来源:互联网(仅供参考学习,建议咨询本地法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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