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伤害多人,与其中部分人调解成功,对违法人员应如何处理?
一起殴打他人案件中,甲打伤了乙、丙两人(均为轻微伤),后甲和乙达成调解协议,而甲和丙多次调解未果。我的问题是,如果对甲进行处罚,那是否还应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2款第三项“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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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指三人以上,本案不构成“一次殴打、伤害多人”。如果甲一次殴打三人,与其中二人调解成功,与另一人调解不成,仍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2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但可视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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