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中如何具体区分寻衅滋事和殴打他人这两种不同的行为(二)?
某日在街上,顾客张某与摆小摊的李某开玩笑,李某说了句过头的话,张某打了李某一巴掌,并将李某摊子上的东西扔掉。过了两天,李某在摆摊时,张某突然持棍来打李某,李某闪掉,打中李某之妻(轻微伤),后张某被旁人制止,张某扬言要再打。又过了三天,李某摆摊时,张某带四五人持棍来打李某,将李某及另一老乡打成轻微伤。请问,张某的行为是寻衅滋事还是多次殴打他人?二者如何区别?
1 回复
寻衅滋事主要指在公共场所肆意挑衅、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进行骚扰破坏,情节严重的行为;行为人寻求精神刺激,横行霸道,随意殴打、侮辱他人,毁坏财物等。本案行为人张某在受到李某言辞刺激后,多次单独或纠集多人对其进行殴打,伤害的是特定的对象,没有随意殴打他人的情节,可以殴打他人(多次)予以处罚。
来源:互联网(仅供参考学习,建议咨询本地法制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