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打骚扰电话、制造噪声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能否认定为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
对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违法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仅规定了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的情形,对以其他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罚?如打骚扰电话,在别人家附近大声喧哗吵闹,唱歌、跳舞,播放音响、敲锣打鼓、敲击大门院墙等行为?
1 回复
我们认为,对于电话骚扰,可以认定为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予以处理。对于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8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来源:互联网(仅供参考学习,建议咨询本地法制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