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保卫人员的检查行为能否构成非法捜查身体?
一铝厂保卫科科长接到职工的电话举报称:有一职工偷盗单位物品(价值200佘元)。于是,保卫科科长带领2名保卫科人员在被举报人中午下班出大门时将其拦下,并要求其自己打开包进行检查,结果在其包内发现了该铝厂被盗的物品,该人也承认盗窃了厂里的物品,因此被铝厂扣发了当月的奖金。事后该人多次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单位的保卫科人员对他进行了非法搜查,并要求公安机关对这3名保卫科人员给予处理。请问能处理吗?
1 回复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11条第二项的规定,单位内部的治安保卫人员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本案中保卫科人员只是要求违法行为人自行打开包,其行为不构成非法搜查。
来源:互联网(仅供参考学习,建议咨询本地法制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