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摔手机为由对在校学生进行敲诈,并在此过程中限制其自由一段时间,应如何处理?
发布于 8 年前 作者 凡叔 62 次浏览 来自 问答

我市发生一起敲诈勒索的行政案件,违法嫌疑人以摔手机为由对在校学生敲诈400元,其间为索要钱财,将受害人强行带至出租车上,前往受害人所在学校拿钱,在出租车上的时间大约为30分钟。请问,违法嫌疑人是否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1 回复

上述行为既构成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又构成敲诈勒索,应按牵连行为择一重处,即对违法嫌疑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予以处罚,敲诈勒索作为对其处理的情节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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