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执行与不执行行政拘留冲突时如何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依《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行政拘留的,不执行行政拘留。第16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一人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行政拘留是否仍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若执行,其发生在先的行为是“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则违反了第21条的规定;如不执行,对其发生在后行为的处理就违反了第16条的规定。综上,“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是否为强制性规定,上述情况下可否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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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不能机械地理解“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合并执行的前提是有多个行政处罚决定同时都需要执行。如果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不予执行,则不存在合并执行问题。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行为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果多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同时实施的,则均应认定为“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如果多种违法行为有先有后,且最先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间存在时间间隔,则最先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认定为“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对其后实施的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分别所作的行政拘留处罚,予以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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