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管制器具故意伤害他人的,是否以两个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对于持刀(明显属管制器具)伤害他人的,在作为治安案件受理进行处罚时,对于当事人随身携带刀具是否应当另作非法携带管制器具处罚,再合并执行,对此有不同观点:一是以故意伤害处罚;二是两个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实践中,有的临时持凶器,直接以故意伤害为目的,我们都按照故意伤害办理;而有的经调查刀具始终携带在身上,因突发纠纷用刀伤人,此情况下,我们认为应并处,不知是否会当?如果不并处,是否认为是漏处?
1 回复
直接以故意伤害为目的,持有管制器具的,属于一行为触犯两法条,具有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从一重处理。 无特定目的而携带管制器具,因突发纠纷而临时起意,用管制器具作为伤害的凶器,则属于没有牵连关系的两个行为,应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来源:互联网(仅供参考学习,建议咨询本地法制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