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影响案件处理的无价值的作案工具如砖头等应否收缴?
发布于 8 年前 作者 凡叔 65 次浏览 来自 问答

甲用在路边随意捡的砖头殴打乙,对于该砖头应如何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是扣押还是登记,最终是否应收缴?我地对此类物品只进行拍照后入卷,而没有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是否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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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为降低办案成本,对于这些不影响案件处理的无价值的作案工具,如砖头、使用过的避孕套等,可在固定证据后直接销毁。

来源:互联网(仅供参考学习,建议咨询本地法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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