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赌博案件的赌资收缴要遵循何原则?
发布于 8 年前 作者 凡叔 72 次浏览 来自 问答

网络赌博案件认定的认定要遵循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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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6条规定:“赌博现场没有赌资,而是以筹码或者事先约定事后交割等方式代替的,赌资数额经调查属实后予以认定。个人投注的财物数额无法确定时,按照参赌财物的价值总额除以参赌人数的平均值计算。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活动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总点数乘以每个点数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赌博的次数,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的总次数认定。”如果违法行为人陈述随身携带的现金是用作赌注的,公安机关可以作为赌资收缴;如果违法行为人陈述其随身携带的现金不是用于赌博的,也没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其随身携带的现金用于赌博的,公安机关不能作为赌资收缴。无法查明赌资如果违法行为人陈述随身携带的现金是或者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其随身携带的归属的,以共有赌资进行收缴,参赌人员在收缴清单上作为共有人签名。

来源:互联网(仅供参考学习,建议咨询本地法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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