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接受调解,可否强制传唤?
发布于 8 年前 作者 凡叔 114 次浏览 来自 问答

我局办理一宗因宅基地纠纷引起的毁损他人财物案件,我们多次通知违法行为人参与调解处理,但违法行为人在省城工作,以种种理由推托不参加调解,我们发过传唤通知,违法行为人还是置之不理。受害人投诉我们不作为。请问:(1)是否可以异地强制传唤违法行为人?(2)此案有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多名受害人陈述、违法行为人的亲属指证等证据,是否可以通过公告告知或者邮寄告知的方式对违法行为人依《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处罚?

1 回复

(1)调解应遵循自愿的原则,不得为了进行调解而强制传唤当事人,更不可以异地传唤。一方当事人不愿调解处理的,公安机关不应当久拖不决,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2)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履行告知程序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公告告知只适用于“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形。从你所述的情况看,公安机关知道违法行为人的去向并能够与其取得联系,不符合适用公告告知的情形,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直接告知。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9条的规定送达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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